瑞士公司成立 » 公司表格 如果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正確性給出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委員會可以做出這樣的結論,除非委員會有具體證據表明對帳目的審計意見不可靠。 (2) 如果未在第 141 條 (1) 規定的期限內向委員會提交第 141 條 (1) 規定的文件,則必須撤回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有效的承諾部分。 (2) 如果一個成員國指定了多個審計機構,則可以指定一個協調組織以促進這種合作。 公司登記 非統計抽樣方法應至少涵蓋會計年度向委員會申報支出的業務的 5% 和會計年度向委員會申報的支出的 10%。 (8) 成員國可自行指定一個協調組織,其任務是與委員會保持聯繫並向委員會通報情況,協調其他相關指定組織的活動,並促進適用的法規的協調應用。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特別是在破產前違規行為或涉嫌詐欺的情況下,必須向委員會提交關於所經歷的違規行為以及相關預防和糾正措施的報告。 (5)相關ESB單項資金的分配應在批准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的決定中確定。 該決定還確定了在一個或多個計劃框架內與當地發展策略相關的管理和控制任務。 (5) 由相關 ESB 基金支持的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是在相關計劃的一個或多個優先事項的框架內,按照適用於相關 ESB 基金的規則實施的。 公司設立 (2) 委員會評估根據第 (1) 款提供的信息,同時考慮成員國提交的理由。 委員會可在提交修訂計劃後一個月內發表評論,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供所有必要的附加資訊。 根據基金具體規則,委員會會盡快批准計畫修改請求,但不得晚於成員國提交後三個月,前提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已得到適當考慮。 因此,必須準確、明確地界定委員會的作用,並制定有關委員會實施財務修​​正的比例規則。 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基金和 EMFF 的有效和高效實施,從而履行與計劃管理和監控、財務管理和控制以及專案選擇相關的多項職能。 為確保各類地區獲得適當比例的利益,基金資源不得在欠發達地區、轉型地區和較發達地區之間重新分配,除非存在與實施一個或多個主題目標。 此類重新分配最多可能影響給定區域類別總分配的 3%。 考慮到當前的經濟狀況,從基金轉移到各個成員國的最高水準不能導致每個成員國的福利金額超過 2007-2013 年規劃期間確定的福利水準的 110%(實際計算)條款。 青年就業倡議的目的是特別支持那些沒有就業、沒有接受教育和培訓、居住在符合條件的地區的年輕人。 青年就業倡議必須作為成長投資和創造就業目標的一部分來實施。 為了有效管理規劃,必須制定預融資、臨時付款請求和最終餘額的通用規則,同時不影響每個 ESB 基金規定的單獨規則。 成員國必須履行這些管理、控制和審計義務,也必須承擔本條例、預算條例和有關共同管理的基金具體規則所規定的任務。 成員國應確保根據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制定有效的安排,調查與 ESI 基金相關的投訴。 (2) 負責的管理機構應確保地方行動小組在小組內​​選擇一個合夥人作為行政和財務事務的領導合夥人,或透過創建一個共同的法人實體聚集在一起。 (4)第一輪由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的選擇必須在合作協議批准後兩年內完成。 即使在此日期之後(但不晚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成員國也可以選擇其他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 (3) 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由負責管理機構為此目的設立的委員會所選擇,並經負責管理機構批准。 (3) 委員會可要求歐洲投資銀行審查重大專案的技術品質、經濟和財務可持續性以及可行性,並就擬實施或開發的金融工具提供協助。 根據第 (9) 段的 d) 和 e) 點,在第一次出現不履約情況時,最高可達下一個財政年度 ESB 資金相關承諾的 50%,或最高可達名目 GDP 的 zero 公司登記.5%。 在過度赤字程序的情況下,暫停水準將逐漸達到下一財年ESI基金承諾的100%,在過度失衡程序的情況下,下一財年ESI基金承諾將根據不履行義務的嚴重程度,最高可達50%。 本實施決定僅適用於在該實施法通過之日之後提交的付款請求。 (5) 若成員國修改的合夥協議要素不屬於第(2)款所述委員會決定範圍內,則應在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委員會。 同時,對於類似的以城市發展或城市復興為目的的基礎設施投資,或農村地區非農業活動多元化的貸款存量重組,可能需要一定的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可以使用 ESB 基金的支持來重組貸款組合,最多不得超過分配給金融工具投資的計畫支持總額的 20%。 成員國酌情利用在成長投資和創造就業目標業務計畫框架內採取區域間和跨國措施的可能性,其受益人至少位於另一個成員國,且措施包括相關研究並應用於創新措施的實施。 會計 為了支持深化領土一體化,成員國努力利用凝聚政策與歐洲睦鄰支持工具框架內開展的領土合作活動之間的協同作用,特別是跨境合作活動,同時考慮到潛在的潛力。 透過在管理當局和「伊拉斯謨」計畫框架內創建的國家辦事處之間建立適當的合作機制,必須進行協調,這可以促進針對歐盟、國家和地區各級公民的透明和無障礙的溝通。 成員國對透過其管理和控制系統在計畫框架內實施和控制業務負有主要責任。 為了提高對業務選擇或執行以及管理和控制系統運作的控制有效性,必須明確管理機構的職責範圍。 除此之外,如果金融工具是透過基金中的基金組織的,則管理機構與執行基金中的基金的組織之間的融資協議還規定了使用金融工具的組織的評估和選擇 - 並且,在此框架內,進行招標或公共採購程序。 成員國應促進並視情況根據第4 條確保與LIFE 的互補性和協調,特別是在綜合計劃、自然、生物多樣性、水管理、廢物管理、空氣、減緩氣候變遷以及以下領域的互補性和協調性:對它的適應。 (2) 對於最近的審計意見未發現重大缺陷的業務計劃,委員會可在第 128 條第 (3) 款所述的下一次會議上與審計當局達成一致,要求審計工作的水平可減少,使其與既定風險成比例。 在這些情況下,委員會不會進行自己的現場審計,除非有證據表明管理和控制系統有缺陷,影響到帳目已被接受的會計年度的年度報告中向委員會報告的支出由委員會。 會計 (8)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通過一項授權法律法案,其中製定規則,定義與根據第 (2) d 款建立的監測系統中要記錄和存儲的數據相關的信息。 (1) 每個成員國應任命一名資訊和通訊官員,協調與一個或多個基金相關的資訊和通訊活動,包括相關歐洲領土合作目標框架內的計劃,並應相應通知委員會。 如有必要,成員國或管理當局也可以在規劃期間修改溝通策略。 修改後的溝通策略必須根據第 110(2)(d) 條提交給監督委員會批准。 (1) 成員國或管理當局應為所有業務計畫制定溝通策略。 (六)在收到第(一)款規定的通知或第(二)款規定的報請批准後,與重大項目有關的支出可以納入付款請求中。 2009 年,與歐盟 27 國在同一時期測量的平均GDP 進行比較。 (1) 若有適用第 86 條規定的解除承諾規則的風險,委員會應及時通知會員國和管理機關。 (2) 該期間最後一年的承諾將根據計劃結束時遵循的規則予以撤銷。 未提交預算條例第 fifty nine 條第 (5) 款要求的文件之一。 基金的具體規則可能會限制適用於某些業務的無償贈款或可償還贈款的形式。 會計師 (八)本款適用於在執行過程中產生淨收入且不受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限制的業務。 (4) 根據國家規定,必須確定從向委員會提交的付款請求中包含的營運費用中扣除淨收入的方法。 這些必須與計劃同時提交給委員會,並附有執行摘要。 基金的具體規則可以設定閾值,低於該閾值可以與其他計劃的評估一起進行初步評估。 (1) 成員國應進行初步評估,以提高個別計畫的開發品質。 (1) 根據 TFEU 第 174 條,這些資金有助於制定和實施旨在增強聯盟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的活動。 (1) 所有項目均須遵守承諾撤銷程序,因為與特定承諾相關的金額在規定期限內未用作預融資或未收到付款請求(包括那些付款請求)付款期限中斷或付款暫停的- 將被撤回。 (1) 委員會應透過全部或部分撤回對計劃的捐款並償還成員國的贈款金額來進行財務糾正,以便將違反適用法律的支出排除在歐盟之外。 成員國提交的計畫中確定的金額、預測支出、費用報表、付款請求、年度實施報告和最終實施報告中提到的帳目和支出必須以歐元表示。 (1) 委員會應根據預算撥款並根據每個計劃的可用資金支付 ESB 資金的繳款。 所有付款必須根據相關基金最早的公開預算承諾支付。 (3) 委員會可要求成員國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管理和控制系統的有效運作或根據基金特定規則支出的正確性。 本條所述的權力不影響為國家立法中明確規定的人員保留某些措施的國家規定的適用。 除此之外,委員會官員和授權代表不得參與有關成員國國家立法框架內進行的入室搜查或對人員的正式詢問。 同時,這些官員和授權代表可以在不損害成員國法院管轄權的情況下獲取透過這種方式獲得的信息,並充分尊重有關法律實體的基本權利。 (4) 第 (1)、(2) 及 (3) 款不適用於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的出資,也不適用於因非詐欺引起的破產而停止生產活動的業務。 ESB 資金以不可退還的補貼、費用、可退還的補貼、金融工具或以上的組合的形式使用。 為了透過適當水準的國家或私人國家支持來尊重共同融資原則,有必要確定每個地區類別的最大共同融資率。 公私部門合作(PPP)可以成為有效的工具,透過匯集不同形式的公共和私人資源來服務公共政策目標。 為了促進 ESB 資金用於支持 PPP 結構中實施的業務,本條例制定了一些有關 ESB 資金的共同規定,同時考慮到此類夥伴關係的某些特殊性。 成員國和地區日益面臨全球化影響、環境和能源問題、人口老化和人口變化、技術轉型和創新要求以及社會不平等等挑戰。 公司登記 由於這些挑戰的複雜性和相互關聯性,ESIF基金應支援綜合、跨部門和多維度的解決方案。 在此背景下,為了提高政策的效率和有效性,應該可以將 ESB 資金整合到適合特定領土需求的綜合方案中。 ESB 基金的活動及其支持的運作必須符合適用的歐盟法律以及直接或間接實施本法規和個別基金特定規則的相關國家法律。 (3) 與第 (2) 款相反,關於 ESF 情況下要傳輸的資料的單獨規則可以在 ESF 法規中定義。 (5) 監督委員會主席由會員國或管理當局的代表擔任。 (2) 每個監督委員會應根據有關成員國的體制、法律和財務框架制定並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成員國可以選擇建立一個與 ESB 資金共同資助的多個項目相關的單一監督委員會。 管理成本和費用,包括在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準備工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和費用,甚至在相關融資協議簽署之前,均被視為自相關融資協議簽署之日起計費。 在綜合領土投資框架內進行的活動可以得到 登記公司 EMVA 或 EMFF 的財政支持。 每個計劃都包含確保 ESB 資金有效、有效率和協調實施的措施,以及旨在減輕受益人行政負擔的措施。 根據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撥給旨在永續城市發展的創新活動的資金。 (10) 委員會和成員國履行其與 ESB 基金相關的職責,旨在減輕受益人的行政負擔。 由於帳目每年都會經過驗證和接受,因此必須在最終結帳程序中進行重大簡化。 因此,該計劃的最終結束必須僅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和最終實施報告或上一年度實施報告的相關文件進行,無需提供其他文件。 此外,委員會應有權根據第 149 條在適當合理的情況下採取授權行動,特別是在附件 V 中納入符合第 149 條第一段規定的主題目標的其他部門或分部門。 (1) 事後評估由委員會或與委員會密切合作的成員國進行。 事後評估審查了 ESB 基金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它們對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的貢獻,同時考慮到該策略設定的目標並按照事後評估期間基金的具體規則。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一百四十九條採取授權法案,制定建立第一款(c)點所述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每年分期資本化製度的具體規則。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採取授權法案,制定金融工具付款的撤回規則以及對付款請求的相應調整。 前提條件製度僅適用於第 2 條第 33 點所包含的定義在計畫優先順序架構內所設定的具體目標得到滿足的情況。 在不影響第 2 條規定的定義的情況下,根據第 four 會計 條第 (5) 款對適用性進行評估,在適用的情況下考慮比例原則,並考慮所提供援助的水平。 (一)為促進聯盟和諧、平衡、永續發展,建立共同策略框架,請參閱附件一。 ESB 基金分配給金融工具的資源量必須始終與實施計劃投資所需的金額以及向最終受益人支付的款項(包括管理成本和費用)相對應。 臨時付款項下提供的金額最多可達相關融資協議下為特定金融工具承諾的計劃捐款總額的 25%,後續臨時付款的支付金額可僅受最低先前請求百分比中包含的實際金額被用作合格費用。 EUSZ中包含的經濟和社會凝聚力目標已擴大到包括領土凝聚力目標,並且還必須解決城市、功能性地理單元和具有獨特地理或人口問題的次區域的作用。 為此目的,並為了增加地方一級的機會調動,透過制定共同規則並確保與相關 ESB 基金的廣泛協調,有必要加強和促進特定社區領導的地方發展。 (4) 在實施本規定的過程中,委員會可以向歐洲投資銀行提供不可退還的支持,並可以與歐洲投資銀行就數年實施的措施簽訂服務合約。 對於這些無償贈款和服務合同,歐盟預算的捐款承諾必須每年做出。 (6) 除在特定計劃框架內提供技術援助的計劃外,每個計劃均根據第 8 登記公司 條所述方法確定用於氣候變遷目標的指示性支持金額。 對於每個 ESB 基金,適用於給定基金的規則定義了通用指標,並且可以針對特定計劃的指標制定規定。 委員會根據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批准有關方案的修改。 (3) 每個管理機構指定一名人員負責業務計畫層面的資訊和通訊任務,並向委員會通報指定人員的情況。 在適當的情況下,一個人可以被指派到多個操作程序。 在適當的情況下,加強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並確定實現歐盟優先事項所需的未來歐盟措施和政策。 記帳士 (3) 聯合行動計畫的受益人或其責任組織可以採用自己的會計方法來計算經營業務的成本。 這些會計方法和受益人實際發生的費用不能成為審計機關或委員會的審計對象。 按業務計劃和優先軸細分的財務計劃,包括合格總額和公共支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