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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效率儲備金只能分配給已達成各自子目標的計畫和優先事項。 如果優先事項已實現適用於其的子目標,則必須根據第 (2) 款中提到的委員會的決定,確定為該優先事項設立的效率儲備金金額已被視為最終支付。 (4) 如果委員會和成員國之間對於一系列先決條件對計劃優先事項內設定的具體目標的適用性或該組條件的滿足存在分歧,則委員會應證明根據第2 條第33 點所包含的定義的適用性,以及不履行的情況。 (3)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委員會應準備一份關於夥伴關係協議和計畫談判結果的報告,其中應包括每個成員國主要問題的概述。 委員會同時向歐洲議會、理事會、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發送本報告。 根據各個 ESB 基金確定合作活動的優先領域,並視情況考慮宏觀區域和海盆策略。 您必須準備好帳目,證明其完整性、準確性和正確性,並且其中包含的費用符合相關的歐盟和國家規則。 為加強資金執行的監控,便於財務管理,必須適時掌握執行進度的財務基礎資料。
優惠報酬不得超過為吸引更多私人資源而建立激勵措施所需的金額,並且不得導致私人投資者或屬於按市場經濟原則運作的公共部門的投資者多付報酬。 利益的協調必須透過適當分擔風險和利潤來確保,並且必須根據歐盟關於國家援助的規則在一般商業基礎上進行。 如果金融中介機構未達到第(4)款第(4)款第c)點所述融資協議中規定的最低槓桿率,則依照合約規定,金融中介機構有義務依照合約規定向參與成員國支付罰款.符合融資協議中規定的條件。 (5) 對於第 (4) 款第 1 項 c) 點提到的融資協議中規定的子目標,所有參與成員國必須達到最低槓桿率,即向金融中介機構的合格中小企業和特定成員國的ERDF 將按照來自EMVA 的適當繳款的比率計算。 (8) 根據歐盟國家援助規則,ESB 基金金融工具支持的最終受益者還可以從 ESB 基金的其他優先事項和計劃以及歐盟預算支持的其他工具獲得補助。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為每個支援來源保存單獨的記錄,並且從 ESB 基金的金融工具獲得的支援必須是與其他支援來源分開的合格費用營運的一部分。
成員國酌情選擇跨國活動主題,並根據自身俱體需求制定適當的實施機制。 成員國努力解決理事會相關建議中確定的所有政策領域,以便最大限度地相互學習。 ESB 基金為當地和區域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其與歐盟優先能源和電信網路的連接提供支援。 相關部門計畫、方案和策略(包括優先行動框架、流域管理計畫、廢棄物管理計畫、減緩氣候變遷計畫或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可以作為協調框架,以支持以下方面的工作:規劃的受影響地區。 工商登記 「自上而下的行動」提供了地平線2020和先前計劃的研究和創新成果在市場上得到利用和傳播的手段,特別強調為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工商界創造一個創新友好的環境,以及符合智慧專業化策略中為各領域所確定的優先事項。
(6) 在受益人向管理機構提交計畫融資申請之前,無論受益人是否已完成所有相關付款,ESB 資金的支持均不能授予已實際完成或完全實施的業務。 (3) 如果根據 PPP 或私營部門合作夥伴與金融機構合作夥伴之間的融資協議的條款有必要,則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更換被選為實施 PPP 運營的受益人的私營部門合作夥伴。 在這種情況下,取代前任的私部門合作夥伴或公共機構成為發起人,前提是管理機構認為取代前任的合作夥伴根據本規定履行並承擔發起人的相關義務。 與第一款不同的是,管理機構可以將第 (1) 款至第 (6) 款 (b) 款規定的規定適用於屬於本款第一款 a) 至 c) 點的經營,如果國家規定如此規定。 可以用證據證明,管理當局或實施金融工具的組織所掌握的文件並不能真實、準確地描述所提供的支持。 台北會計事務所 對於本條第(2)款第(2)款第b)項所述的活動,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支持期內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支付的證券化交易新增貸款融資總額第六十五條。 對於僅由貸款或擔保組成的金融工具,可以直接執行執行任務。 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機構被視為第 2 條第 10 點中定義的受益人。 (10) 實物捐助不屬於金融工具的合格支出,但在旨在農村發展、城市發展或城市復興的投資框架內的土地或房地產捐助除外,其中土地或房地產是農村發展、城市發展或城市復興的一部分。 如果符合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則可以計算土地或房地產的出資。 (3) 會員國或管理當局可以向 ITB 指定一個或多個出資組織,包括地方當局、區域發展組織或非政府組織,以妥善管理和實施基金本身的規則。
(10) 委員會應透過實施法律,規定有關第 38 條第 (4) 款第 1 款所指組織管理的計畫捐款轉移和管理詳細規則的統一條件。 這些實施法案應依第 one hundred fifty 條第(3)款規定的審查程序通過。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採取一項授權法案,進一步製定關於實施金融工具的機構的角色、責任和任務的具體規則,以及根據第 37 條通過金融工具提供的產品的相關選擇標準。 委員會將於 2014 年 four 月 22 日同時將此授權法案通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為了確保ESB資金提供的支援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永續影響,必須制定規定以確保對企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的長期性,並防止ESB資金被用於不公平的優勢。 經驗表明,為此應用一個最短期限是適當的,除非國家援助規則規定了不同的期限。 然而,根據比例原則,如果投資涉及中小企業的投資或維持中小企業創造的就業機會,則三年的更有限期限可能是合理的。 對於由基礎設施投資或生產性投資組成的業務,且受益人不是中小企業,如果生產活動在最後一次付款後十年內轉移到歐盟之外,則此類業務必須償還 ESB 基金的捐款受益人。 建議將 ESF 支持的措施以及不會根據國家援助規則產生生產性或基礎設施投資的措施排除在持久性要求之外 - 除非這些要求來自適用的國家援助規則 - 以及包含在金融工具或資產貢獻中的那些。 未經授權的金額必須退還,並且必須適用適用於違規行為的程序。
成員國對透過其管理和控制系統在計畫框架內實施和控制業務負有主要責任。 為了提高對業務選擇或執行以及管理和控制系統運作的控制有效性,必須明確管理機構的職責範圍。 除此之外,如果金融工具是透過基金中的基金組織的,則管理機構與執行基金中的基金的組織之間的融資協議還規定了使用金融工具的組織的評估和選擇 - 並且,在此框架內,進行招標或公共採購程序。 成員國應促進並視情況根據第4 條確保與LIFE 的互補性和協調,特別是在綜合計劃、自然、生物多樣性、水管理、廢物管理、空氣、減緩氣候變遷以及以下領域的互補性和協調性:對它的適應。 (2) 對於最近的審計意見未發現重大缺陷的業務計劃,委員會可在第 128 條第 (3) 款所述的下一次會議上與審計當局達成一致,要求審計工作的水平可減少,使其與既定風險成比例。 在這些情況下,委員會不會進行自己的現場審計,除非有證據表明管理和控制系統有缺陷,影響到帳目已被接受的會計年度的年度報告中向委員會報告的支出由委員會。 (8)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通過一項授權法律法案,其中製定規則,定義與根據第 (2) d 款建立的監測系統中要記錄和存儲的數據相關的信息。 (1) 每個成員國應任命一名資訊和通訊官員,協調與一個或多個基金相關的資訊和通訊活動,包括相關歐洲領土合作目標框架內的計劃,並應相應通知委員會。 如有必要,成員國或管理當局也可以在規劃期間修改溝通策略。 修改後的溝通策略必須根據第 110(2)(d) 條提交給監督委員會批准。 (1) 成員國或管理當局應為所有業務計畫制定溝通策略。 (六)在收到第(一)款規定的通知或第(二)款規定的報請批准後,與重大項目有關的支出可以納入付款請求中。
提高醫療保健和長期照護的成本效益,包括對電子醫療、電子照護和基礎設施的投資。 組織高品質的國際研究人員流動計劃,並與「瑪麗·斯克洛多夫斯卡-居禮行動」共同資助。 (1) 在就財務更正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應透過向成員國通報其調查的臨時結論來啟動該程序,並邀請成員國在兩個月內提交其意見。 公司設立 (3)委員會應在第84條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相關成員國是否可以接受帳目。 (5) 根據融資工具的可用性,委員會將在委員會確認收到付款請求後 60 天內支付臨時付款。
成員國將重點關注永續交通形式,並對歐洲附加價值最高的領域進行投資,同時考慮到提高交通服務品質、可及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性,以促進公共交通發展。 根據「實現歐洲單一交通區路線圖 -根據白皮書「邁向交通運輸系統」中概述的願景,邁向具有競爭力和資源效率的道路,其中強調需要大幅減少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 根據對專案環境影響的初步評估,應促進專案透過水路發展對永續歐洲貨運網絡的貢獻。 在適當的情況下,成員國應根據第 70 條尋求利用靈活性,以足以達到臨界規模的投資水準支持計畫領域之外的行動,以便盡可能有效地實施第一段中提到的措施。 根據第36條,ESF、ERDF和凝聚基金支持的不同優先軸或業務計畫的資金可以合併在綜合領土投資的框架內,以實現專題目標的綜合使用。 在綜合領土投資框架內採取的行動可以得到 EMVA 或 ETHA 框架內針對個別項目的財政支持的補充。 (1) 預算條例第 fifty 台北 nine 條第 (5) 款 a) 點所提及的所有業務計畫的帳目必須提交給委員會。 這些帳目涵蓋會計年度,並包括每個優先事項等級以及每個地區類別(如適用)的以下內容。
一個框架,考慮到比例原則,可以確保在必要時,特別是在活動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採用適當的風險管理程序。 在組織的不同層級和任務之間分配具有必要技術技能的充足人力資源的計畫。 在將任務委託給中間組織的情況下,它是一個框架,確保其任務和義務的定義、執行委託任務的能力的驗證以及報告程序的存在。 確保執行和應用歐盟公共採購規則的行政能力的措施。 公司登記 會員國或地區採用了一個框架,顯示可用於醫療保健的指示性預算資源以及資源對優先需求的關注。 制定並實施旨在減少貧困的國家戰略政策框架,其目的是根據就業準則積極納入被排除在勞動力市場之外的人員。 制定全面的智慧能源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和有助於提高能源效率和供應安全的監管措施。 透過投資跨歐洲運輸網絡(TEN-T)支持歐洲多式聯運統一運輸區。
報告還應評估措施的實施情況,同時考慮到第 7 條和第 eight 條規定的原則以及第 5 條中提到的合作夥伴在實施方案中的作用,並報告用於氣候變遷的支持目標。 (7) 作為對第 forty one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的減損,對於本條第 (2) 款所述的財政捐款,成員國應根據 100 percent 的捐款金額提出付款請求。 成員國根據本條第(4) 款第(4) 款第c) 點所述融資協議中規定的時間表向歐洲投資銀行支付給歐盟委員會的金額。 此類付款請求基於歐洲投資銀行要求的金額,以支付與未來三個月內最終確定的擔保合約或證券化交易相關的承諾。 成員國必須立即向歐洲投資銀行付款,無論如何都必須在歐洲投資銀行做出承諾之前支付。 (6) 受託執行第(4)款第(b)項所述執行任務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和管理機構的名義開立信託帳戶,或為該金融工具開立單獨的融資單位在金融機構。 如果設立單獨的融資單位,則應採用單獨會計的方式,以便將投資於金融工具的資金與特定金融機構可用的其他資金的項目區分開來。 信託帳戶和此類單獨融資單位中的資產必須按照高效、有效的財務管理原則、按照其原則、按照適當的審慎規則進行管理,並且必須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5)相關ESB單項資金的分配應在批准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的決定中確定。 該決定還確定了在一個或多個計劃框架內與當地發展策略相關的管理和控制任務。 (5) 由相關 ESB 基金支持的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是在相關計劃的一個或多個優先事項的框架內,按照適用於相關 ESB 基金的規則實施的。 (2) 委員會評估根據第 (1) 款提供的信息,同時考慮成員國提交的理由。 委員會可在提交修訂計劃後一個月內發表評論,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供所有必要的附加資訊。 根據基金具體規則,委員會會盡快批准計畫修改請求,但不得晚於成員國提交後三個月,前提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已得到適當考慮。
必須有一個績效指標體系,以便選擇最有效地促進實現預期成果的措施、監測進度和進行影響評估。 在ESB資金領域,有確保歐盟公共採購法有效適用的規定。 在 ESB 基金領域,存在確保歐盟反歧視立法實施和適用的行政能力。 存在著加強成員國行政效率的策略政策框架,包括公共行政改革。 為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提供充分的知識基礎,並確保對結果進行監測。 它包括支持未就業、未接受教育和培訓的年輕人就業、技能發展、勞動力流動和可持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措施。 也透過當地就業措施和促進勞動力流動,為求職者和不活躍者(包括長期失業者和遠離勞動力市場的人)提供就業機會。 發展研究和創新(R&I)基礎設施和能力,以發展卓越的研究和創新,並促進能力中心,特別是那些代表歐洲利益的能力中心。 在應用與全球資源分配相關的最大化規則時在附件中。 各符合條件的地區的分配,必須根據符合條件的地區居住的青年失業人數佔第1點提到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地區的青年失業人員總數的比例確定。
融資協議,符合正常的銀行慣例,並分配對每年財務支付的影響。 金融工具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它們對ESB 資金產生乘數效應,以及它們結合不同形式的公共和私人資源來支持公共政策目標的能力,並且因為它們通過可再生能源使這種支持從長遠來看更永續。 為了促進可管理的方法將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納入規劃過程,可以在促進社會包容和消除貧困或鼓勵就業和勞動力流動的單一主題目標下實施,而不影響由以下機構資助的措施: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的一部分也可以促進所有其他專題目標。 如果委員會根據本條例規定了通過或修改決定的截止日期,則通過或修改給定決定的截止日期可能不包括從委員會發出決定的次日開始和結束的期間。 管理機構提供資訊和通訊工具,包括電子格式的模板,以使受益人更容易遵守 2.2。 管理機構應通知受益人,接受資助後,他們同意將其列入根據第 115 條第(2)款公佈的業務清單中。 投資健康和社會基礎設施,促進國家、區域和地方發展,減少健康不平等,透過創造更好的社會、文化和娛樂服務機會促進社會包容,以及從機構服務轉變為社區服務。 中期審查後,如果相關成員國的經濟狀況與先前相比發生顯著變化,委員會可與各成員國協商,修改夥伴關係協議中規定的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的參考水準。 當委員會與成員國達成協議後,表 1 和表 2(如適用)將納入相關成員國的夥伴關係協議中,作為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的參考水平,以維持2014年至2020年期間。 根據第八條,氣候變遷減緩和適應以及風險預防應成為夥伴關係協議和計劃的製定和實施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