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3 (130)
如果活動需要獲得許可證,則需要正式的公司設立許可證
只有在確實能夠對糾正經濟管理機制框架內理事會相關建議所確定的挑戰產生直接影響的情況下,才應採取重新規劃,因為頻繁的重新規劃會削弱基金管理的可預測性。 在第二個主題涉及將 ESB 資金的有效性與謹慎的經濟管理聯繫起來的措施的背景下,如果成員國沒有在經濟管理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委員會必須建議理事會部分或全部暫停承諾或為相關成員國的計畫付款。 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下,委員會在提議暫停時都應考慮所有相關信息,並適當考慮與歐洲議會結構化對話期間提出的任何問題以及對話中表達的觀點。 (7)為了確保執行本條的條件一致,委員會應就獨立審計機構的報告和意見以及管理當局的任務和程序的描述模型通過實施法律行為。 這些實施法律行為應在第 one hundred fifty 條第 會計師事務所 (3) 款所述調查程序的框架內通過。 (4) 為了確保實施本條的統一條件,委員會應透過實施法律法案,定義在提交與向委員會提交的付款請求所附的金融工具相關的附加資訊時所使用的模型。 ESB 資金必須根據合作夥伴協議在涵蓋規劃週期的專案框架內實施。 成員國必須根據其體制和法律框架,以透明的程序為基礎制定計劃。 成員國和委員會必須合作,以便為與 ESB 資金相關的規劃制定協調一致的框架。 由於方案內容與合夥協議內容緊密相關,因此方案必須在合夥協議提交後三個月內提交。 考慮到此類計劃的多國性質,應為提交在歐洲領土合作目標框架內實施的計劃設定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九個月的期限。 特別是,必須區分合夥協議和計劃的核心要素(必須在委員會的決定中加以規範)以及不得在委員會的決定中進行規範且可以在責任範圍內進行修改的其他要素。
在這種情況下,批准決定的條件是管理機構確保選定的私部門合作夥伴履行並承擔本法規規定的發起人的相關義務。 (4) 監督委員會可就計畫的實施和評估向管理當局提出意見,包括減輕受益人行政負擔的措施。 (1) 管理機構應向委員會單獨提交涉及金融工具的操作報告,作為年度實施報告的附件。 (1) ESB資金對金融工具的支持必須存入總部位於成員國的金融機構帳戶,並且必須按照高效、有效的財務管理原則進行臨時投資。 不得超過第(1)款第(1)項a)項所述權益類金融資產合格費用的20%,在合格期間資本源及資本利得將從該費用回流到該金融資產必須扣除期間。 任何包含與金融工具相關費用的臨時付款請求應分別包括對該金融工具的計劃捐款總額以及根據第 42 條第 (1) 款 a)、b) 和 d) 點作為合格費用支付的金額。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因此對第一款所指金融工具的出資均適用本條例。 (1) ESB 基金可以為一個或多個計劃的金融工具提供支持,包括在基金框架內的支持,以促進實現優先事項框架內確定的個別目標。 (2) 該計劃由成員國或其指定機構與第 5 條中提到的合作夥伴合作制定。
委員會應透過實施第一段 b) vi 點中的法律行為。 關於小節中提到的術語這些實施法律行為應在第 150 條第 (3) 款所述調查程序的框架內通過。 (6) 如果在隨後的調查中,委員會確定某個成員國沒有維持與夥伴關係協議或《合夥協議》中定義的增長和創造就業投資目標相關的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的參考水平。 會計事務所 附件十,委員會應根據其失敗的程度,可以透過行政法律行為作出決定來實施財務糾正。 在決定是否實施財務修正時,委員會會考慮成員國的經濟狀況自中期審查以來是否有重大變化。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就第一款 (b) 點所述方法的確定採取授權行動。
與歐洲發展基金、預加入文書和歐洲鄰國支持文書的協調和互補尤為重要。 (3) 對於委員會認為審計機關的意見可靠的業務計劃,委員會可以同意審計機關的意見,即委員會自己的現場審計將受到審計機關工作審計的限制,除非有證據表明審計機關在其賬目已被委員會接受的會計年度的工作有缺陷。 (5) 如果成員國不遵守第 95 條規定的義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違規程度實施財務糾正,部分或全部取消向相關成員國提供的結構性基金捐款。 (2) 在給予成員國發表意見的機會後,委員會可以透過實施法律行為決定暫停全部或部分臨時付款。 (1) 除第138條所述文件外,成員國還應提交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上一會計年度運作計畫的最終實施報告,以及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的最後年度實施報告。 台北會計事務所 (2)管理機構應通知受益人第(1)款所述期間的開始日期。 (4) 未依基金具體規則向委員會提交年度實施報告的業務計畫不得支付臨時費用。 在根據第 124 條指定的管理機構和認證機構通知委員會之前,不得提出第一次臨時付款請求。 (1) 根據第 131 條第(1)款,核證機關定期提交其會計年度會計系統中所含金額的臨時付款付款請求。 但是,如果核證機關認為有必要,這些金額也可以包含在隨後會計年度提交的付款請求中。
根據輔助性原則,成員國必須根據委員會的要求,調查向委員會提交的屬於其措施範圍的投訴,並根據要求向委員會通報調查結果。 ESB 基金必須能夠以不可退還的贈款、費用、可退還的贈款或金融工具的形式或透過這些方式的組合的形式提供支持,以便責任組織能夠選擇最合適的支持形式來滿足已確定的要求。 理事會和委員會同意第 67 條第(4)款,該條排除了在一項業務或部分業務項目完全通過公共採購程序,它不排除透過公共採購實施一項業務,導致受益人根據預定的單位成本向承包商付款。 理事會和委員會同意,在公共採購程序框架內確定的這些單位成本的基礎上,受益人確定和支付的成本必須是受益人根據第 sixty seven 條( 1) a)點付款。 根據第90條第(3)款第二項,對於有權獲得凝聚基金支持的成員國,適用的分配減少七年。 2014年,過渡支持金額將為每人48歐元,適用於成員國全體人口。 以後各年,該金額以2014 年確定金額的百分比確定,2015 年為71%,2016 年為42%,2017 年為21%,2018 年為17%,2019 年為13%,2020 年為8% , 。 子目標是與實現為優先事項定義的具體目標直接相關的中間目標,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表達了在期末設定的目標的進展情況。 2018年制定的子目標包括財務指標、績效指標以及適當情況下的結果指標,這些指標與支持的政策幹預措施密切相關。 就第 22 條第 (6) 及 (7) 款而言,不應考慮績效指標。 成員國的目標是利用 ESB 資金橫向應用在「伊拉斯謨」計畫框架內開發和成功測試的工具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與人有關的投資的社會和經濟影響,並推動其他事項、青年倡議和公民行動。 「自下而上的行動」旨在透過能力建構來幫助區域研究和創新參與者做好參與地平線2020計畫的準備(「卓越階梯」-「通往卓越之路」)。
如果援助對這些目標沒有貢獻或貢獻微不足道,則權重為 0%。 就 ERDF、ESF 和凝聚基金而言,權重與委員會採用的術語中確定的干預類別相關。 就 EMFF 而言,權重與 EMFF 條例中規定的優先領域有關,而 EMFF 則與 EMFF 條例中規定的措施有關。 ESB 基金的目標必須在永續發展的框架內實現,透過聯盟促進維持、保護和改善環境品質的目標,如 TFEU 第 11 條和第 191 會計師事務所 (1) 條所規定,考慮到污染者付費原則。 為此,成員國必須提供關於支持氣候變遷目標的信息,以符合將至少 20% 的歐盟預算用於這些目標的願望,以及委員會通過體現相稱性原則的實施法案所通過的干預措施類別,使用基於優先領域或措施的方法。 為了確保凝聚力支持充分關注最不發達地區和會員國,並減少人均支持強度方面的差異,可從資金中分配的金額上限(最大化)每個成員國的GDP佔該成員國GDP的2.35%。
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所有額外必要信息,並酌情相應修改聯合行動計劃。 委員會應根據第 106 條所述資訊評估聯合行動計劃,以決定基金的支持是否合理。 (2) ERDF 和 ESF 可以根據給定基金的資格規則,以額外方式從其他基金中以符合資格的成本為部分運營提供資金,最多為每個優先軸的歐盟資金的 10%。 業務計劃,前提是這些費用是業務順利實施所必需的,並且與其直接相關。 (1) 分配給各個成員國的用於成長投資和創造就業目標以及歐洲領土合作目標的所有撥款不能在目標之間重新組合。 委員會透過一項決定,確定整個期間計算的金額,並從每個成員國的結構性基金的支持中重新分配給最需要的人。 因此,各成員國結構性基金的補貼必須根據地區類別按比例減少。 在會計期間結束後的次年 5 月 31 日之前,委員會應根據《預算條例》第 59 公司登記 條第(6)款的規定實施發票審查和接受程序,並通知成員國是否接受根據基地特定規則,發票完整、準確且與實際相符。 負責該項目的當局與該運營相關的管理、控制和審計義務由負責支持該運營的項目的當局履行,或者這些當局與該地區的當局簽訂協議操作被執行。 管理機構已核實受益人申報的支出已由私營部門合作夥伴支付,且營運符合適用的歐盟和國家法律、支持營運的計畫和條件。 (二)發起PPP營運的事業單位可以提議營運批准後選定的私部門合作夥伴作為ESB資金支持的受益人。
(6)第(5)款第(1)款b)項所述的個別作業現場檢查也可在抽樣的基礎上進行。 編列預算條例第 fifty nine 條第 (5) 款 a) 和 b) 點所提及的管理報表和年度摘要。 (6) 如果管理或認證機構的指定終止,成員國應根據第 (2) 款規定的程序任命一個新的組織來接管管理或認證機構的任務,並應通知委員會據此作出決定。 第一分段中提到的系統應確保與國家和歐盟框架的互通性,並允許受益人僅提交第一段中提到的所有資訊一次。 如果為影響多個監督委員會的多個業務計劃制定了共同溝通策略,則成員國可以指定其中一個監督委員會負責批准共同溝通策略及其後續修正案,並與其他相關監督委員會協商。 工商登記 (3) 委員會應與會員國和管理當局密切合作進行事後評估。 (2) 此外,截至1月31日傳輸的資料還包含上述按幹預類別細分的資料。 資料傳輸被視為符合第 50 條第 (2) 款所述提交財務資料的要求。 主要項目的實施時間表,以及如果預計實施期長於規劃階段,則需要與規劃期相關的資金提供支援。
如果綜合區域投資得到 EMFF 或 EMFF 的財政支持的補充,則必須根據基金的具體規則在相關計劃中定義指示性資源分配和涵蓋的措施。 委員會應在成員國提交請求後兩個月內盡快批准計劃修改請求,前提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已得到適當考慮。 委員會批准該計劃的修訂也意味著批准合夥協議中包含的資訊的最終修訂。 (3) 成員國應在收到第(1) 款所述請求後兩個月內作出答复,具體說明其認為有必要對合作夥伴協議和計劃進行哪些修訂,給出修訂理由,確定受影響的規劃和描述擬議修正案的性質以及對建議和 台北 ESB 資金實施的預期影響。 如有必要,委員會將在收到此答覆後一個月內發表評論。 (2) 委員會根據第 (1) 款的規定向成員國提出的請求必須是合理的,指出需要支持實施給定的建議,或者在適當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發揮 ESB 資金對增長的影響和競爭力,並指出計劃或優先事項以及預期修訂的性質。 2015年之前或2019年後不得提出此類請求,也不得連續兩年針對同一項目提出此類請求。
此外,為了確保比例原則的適用並考慮到其他法規或合約規定的可能適用的條款,還有必要確定什麼可以構成這些規則的例外。 本基金對某一會員國的最低支持總額等於其 2007-2013 年期間個人支持總額的 55%。 滿足此要求所需的調整必須按比例應用於基金的贈款,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下的贈款除外。 對於解決不利的經濟或社會條件至關重要的計劃或優先事項。 此類計劃或優先事項包括對聯盟特別重要的計劃或優先事項,以支持與青年就業倡議相關的投資。 如果某些計劃或優先事項支持與實施歐洲學期框架內向有關成員國提出的建議有關的投資,並且旨在進行結構性改革,或者與支持金融工具減少債務的優先事項相關,則可以認為它們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第 15(2)(a) 條,夥伴關係協議涉及領土開發的綜合方法。 成員國應確保主題目標以及投資和歐盟優先事項的選擇能夠根據 6.four 以綜合方式管理發展需求和領土挑戰。 成員國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可能性,確保 ESB 資金的協調和全面實施。
成員國根據其體制和法律框架,基於對公眾透明的程序制定計劃。 (一)ESB資金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透過專案實施。 所有項目適用於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15) 委員會應隨時向歐洲議會通報本條的實施。 特別是,當成員國符合第 (6) 款或第 (9) 款第 a) 至 e) 點規定的條件之一時,委員會應立即通知歐洲議會,並詳細告知其您的承諾和付款可能被暫停的ESIF 基金和計劃。 如果成員國在作出第 (1) 款中提到的暫停付款決定後三個月內未採取有效措施遵守第 (1) 款中的要求,則該決定可將暫停付款額提高至最高 100%。 (5) 如果委員會尚未提交意見,或委員會確信所提交的意見已得到充分考慮,則委員會應立即做出決定,批准對合夥協議和相關計劃的修改,但不得無故拖延。 成員國根據第(3 )款提交上述修正案後三個月內。 (4) 成員國應在提交第(3)款所述答覆後兩個月內提交修改合作協議及相關計畫的提案。 (1) 根據第 39 條,績效儲備金應佔計畫內每個優先事項預算撥款的 5% 至 7%,但技術援助優先事項除外。
(9) 委員會和成員國應確保 ESB 基金在其準備和實施過程中在監測、報告和評估方面的有效性。 為了盡快實施本法規中定義的措施,該法規必須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後的第二天生效。 與 EMFF 和 EMFF 單獨營運相關的附加法規在相關行業特定立法中定義。 為了提高專案的品質和發展,並檢查目標和目標值的可用性,必須對每個專案進行初步評估。 根據《TEU》和《TFEU》關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某些條款的第15號議定書,有關過度赤字和相關程序的某些條款不適用於英國。 因此,有關全部或部分暫停付款和承諾的規定不適用於英國。 考慮到其交通便利性(靠近國家機場、重要海港和重要高速公路),布魯塞爾、安特衛普和根特可能是設立公司的有吸引力的地區。 列日對物流公司或網上商店也很有吸引力,因為附近有一個大型貨運機場。 綜上所述,私營股份公司可以認為是預設且最靈活的公司結構。 請注意,股息適用嚴格的規則(例如股息支付、股票贖回等)以保護債權人。
有必要為委員會對方案的評估、接受和修改制定明確的程序。 為了確保夥伴關係協議和計劃之間的一致性,必須規定,除在歐洲領土合作目標框架內實施的計劃外,只有在歐盟委員會批准其成員國的伙伴關係協議後,才能批准該計劃。 為了減輕成員國的行政負擔,委員會批准修改該計劃的某些部分將自動導致合夥協議相關部分的修改。 此外,必須確保立即調動分配給青年就業倡議的資金,並就《歐洲社會基金條例》中提到的青年就業倡議目標業務計劃的提交和批准程序制定特殊規則。 凝聚力政策和歐盟經濟治理之間必須建立更緊密的聯繫,以確保ESB 資金支出的有效性得到適當的經濟政策的支持,並且必要時可以重新調整ESB 資金的方向,以解決影響成員國的經濟問題。
為了促進計劃的實施,如果相關成員國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提交計劃,則適當確定支出資格的起始日期可以早於2014年1月1日。 考慮到目前急需調動青年就業專項資金,以支持青年就業專案行動的立即實施,特將費用問責日期定為2013年9月1日。 為了有效利用ESB 資金並減少影響聯盟預算的風險,有必要對已完成的業務的支援引入限制。 應進行事後評估,以評估 ESIF 基金的有效性和效率及其對 ESIF 基金總體目標和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的影響,同時考慮到既定目標為了該歐盟戰略。 公司登記 委員會必須為每個 ESB 基金準備一份總結報告,其中描述事後評估的主要結論。 就證券化交易而言,必須確保在計畫結束時,根據有關金融工具的預算法令規定的原則,至少將與歐盟捐款相對應的金額分配給支持中小企業的目標。 為了確保分配給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工具的撥款達到高效和有效的新中小企業貸款融資所需的最低規模,必須能夠在特定成員國的整個領土上使用這些資源,無論其區域類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