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3 (163)
Pdf 歐盟濫用合法移民管道的問題以及國內法律和實踐 Ágnes Töttős
與認證機構履行任務相關的程序 - 與控制機構的檢查結果和審計機構或其授權下進行的審計結果的監控有關 - 在提交付款請求之前提交給委員會。 支援申請、應用評估、支援應用選擇的程序,包括確保按照第 125(3)(a)(i) 條進行操作的說明和指南。 所有與實施旨在引起公眾或參與者註意的行動相關的文件,包括參與證書或其他證書,均應包含一項聲明,表明該行動計劃是在該基金或多個基金的支持下實施的。 成員國和管理當局確保按照傳播策略實施資訊和傳播措施,並且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在適當層面上使用各種傳播形式和方法,確保盡可能廣泛的媒體報道。 主題目標的選擇和組合,以及相關投資和歐盟優先事項以及具體目標的選擇,反映了各個成員國和地區的需求及其在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方面的現有潛力。 根據第8條,成員國應考慮ESI基金支持的投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遷的潛力,並應確保其能夠抵禦氣候變遷和自然災害(如洪水、乾旱、熱浪、森林火災)以及極端天氣事件風險的增加)。 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權,努力加強外部工具和ESB基金之間的協調,以提高許多歐盟政策目標的有效實現。
此外,為了確保比例原則的適用並考慮到其他法規或合約規定的可能適用的條款,還有必要確定什麼可以構成這些規則的例外。 本基金對某一會員國的最低支持總額等於其 2007-2013 年期間個人支持總額的 55%。 滿足此要求所需的調整必須按比例應用於基金的贈款,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下的贈款除外。 對於解決不利的經濟或社會條件至關重要的計劃或優先事項。 此類計劃或優先事項包括對聯盟特別重要的計劃或優先事項,以支持與青年就業倡議相關的投資。 如果某些計劃或優先事項支持與實施歐洲學期框架內向有關成員國提出的建議有關的投資,並且旨在進行結構性改革,或者與支持金融工具減少債務的優先事項相關,則可以認為它們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第 15(2)(a) 條,夥伴關係協議涉及領土開發的綜合方法。 成員國應確保主題目標以及投資和歐盟優先事項的選擇能夠根據 6.4 會計服務 以綜合方式管理發展需求和領土挑戰。 成員國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可能性,確保 ESB 資金的協調和全面實施。
管理當局與監督委員會協調,進行以性別平等原則應用為重點的評估或自我評估。 在交通領域,投資規劃必須基於真實且可預測的交通需求,歐盟內部跨境關係的發展以及特定成員國內各地區之間的發展關係必須得到一致界定,並且必須確定缺失的環節和瓶頸。 對跨歐洲綜合運輸網絡(TEN-T)和TEN-T核心網絡的區域連接的投資應確保城市和農村地區能夠利用大型網絡提供的機會。 在ESF的支持下,成員國努力加強歐盟就業和社會創新計畫進步領域制定的最成功的措施,特別是在社會創新和社會政策試驗方面。 成員國應確保 ESB 基金提供的融資與 NER 300 計畫提供的融資相協調,該計畫使用歐洲排放交易體系下為新進業者保留的 3 億個排放單位的拍賣收益。 根據基金具體規則的相關規定,在主題一致的綜合方法框架內,為了提高影響和效率,一個優先軸可以適用於多個區域類別,也可以組合一個或多個區域類別。 CGDF、凝聚基金和ESF在一個主題目標下的互補投資優先事項,並且在充分合理的情況下,可以結合不同主題目標的一項或多項額外投資優先事項,以便為給定的優先軸做出最大貢獻。 (5) 經同意且在不影響本條第(6)款的情況下,成員國可依第143條第(3)款重新使用有關資金。 (1) 在獲得初始和年度預融資以及臨時付款的融資工具的情況下,管理當局應確保受益人在資金到位後 ninety 天內全額收到符合資格的公共支出總額。 成員國確保在業務計劃結束時支付給受益人的公共支出金額至少等於委員會從資金中支付給成員國的捐款。 (一)管理機構依照高效率、有效的財務管理原則負責管理業務計畫。
本條所稱淨收入是指使用者因經營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而直接支付的現金流入,例如直接向使用者收取的基礎設施使用費、出售或租賃土地或建築物的收入,或扣除特定期間內的營運成本和更換短期設備所花費的費用後的服務補償。 因營運而節省的營運成本應被視為淨收入,除非它們被營運補貼的同等減少所抵消。 (2) 成員國應確保進行評估所需的資源,以及評估所需資料的產生和收集所需的程序的可用性,包括共同的資料以及適用時特定計畫的資料。 成員國應在三個月內向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並在必要時相應修改進度報告。 (1) 成員國決定監測委員會的組成,前提是監測委員會由成員國相關主管機關、會員國主管機關的監測委員會、參與組織和第5條所提及的合作夥伴的代表組成。 合作夥伴的代表由各合作夥伴透過透明的程序委託監督委員會。 (5) 實施金融工具的組織應確保提供證明文件,並且不得對最終受益人施加超出履行其這方面責任所需範圍的登記義務。 (3) 由於金融中介機構在第 (1) 段提到的金融工具框架內創建的新投資組合而獲得貸款融資的中小企業是為特定金融工具提供的 ERDF 和 EMVA 繳款的最終受益人。 為實現相關優先事項中確定的具體目標而專門開發的現有或新創建的金融工具。 (2) 根據第 (1) 款 d) 和 e) 點提供的營運成本和組織支援不得超過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公共支出總額的 25%。 (4) 在不影響第 (3) 款 b) 點的情況下,地方行動小組可以是受益者,並可以根據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開展業務。 (4) 與第 (2) 款相反,修訂運作計畫的特殊程序可以在 EMFF 條例中定義。
此類支援既可以涵蓋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也可以涵蓋在適用的歐盟國家補貼規則規定的範圍內,以鼓勵私營部門為企業融資——還包括營運資本投資。 該支援還可能包括與企業所有權轉讓相關的費用,前提是所有權轉讓是在獨立投資者之間進行的。 (1) 每個計畫應確定其對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的貢獻策略,該策略與本條例、基金具體規則和夥伴關係協議的內容一致。 (2) 委員會- 根據第16 條(1) 款- 評估修訂後的合夥協議與本條例的一致性,並透過實施法律行為作出決定- 根據第16 條(2) 款- 委員會批准修訂後的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協議。 (5) 若關於 ESB 基金的一項或多項規定未於或預計不會於 2014 年 2 月 22 日生效,則成員國提交的第 (4) 款所述的合夥協議不具有納入第15 ( 1) ) 款a) 會計師 ii.、iii.、iv.。 和 v.本小節所提及的與 ESB 基金有關的要素,受有關基金的法令延遲或預期延遲生效的影響。 (2) 根據基於多層次治理的方法,成員國應讓第(1)款中提到的合作夥伴參與計畫制定和實施的整個過程中的夥伴關係協議和進度報告的製定,包括根據第48 條,透過參與計劃的監督委員會。 為了使成員國有機會使用基於結果的方法實施其業務計劃的一部分,建議制定聯合行動計劃,其中包括受益人要實施的項目或項目組- 實現運營計劃目標所必需的。 為了簡化和加強資金的成果導向,聯合行動計劃的管理必須完全基於委員會批准該計劃的決定中共同商定的次級目標、產出和結果。 聯合行動計畫的控制和審計也應限於這些子目標、產出和結果的實現。 因此,必須對聯合行動計劃的準備、內容、接受、財務管理和控制制定規則。
將以統一稅率形式確定的淨收入百分比應用於附件五中第二、第三和第四分段中提到的授權法律文件中指定的部門或子部門,或後來,涉及到操作。 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下的計畫監督委員會的組成由參與該計畫的成員國以及接受參與合作計畫邀請的第三國商定。 監督委員會還可能包括歐洲區域合作團體的代表,這些合作團體在計畫領域內進行與該計畫相關的活動。 如果成員國和歐洲投資銀行無法就本條第(4)款第(4)款第(3)款中提到的融資協議條款達成協議,成員國可以修改本條第(4)款第(2)款中提到的方案。 第(4)款第一段以及 - 根據主題集中的要求 - 重新組合對其他方案和優先事項的貢獻。 (9) 在基金中的基金、金融工具或最終受益人、國家公共和私人捐款(如適用)等方面,可提供第 37 條第 (10) 款所述的實物捐款根據基金具體規則。 在金融工具的實施過程中,第一小段a)、b)和c)中提到的組織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包括ESB資金、國家補貼和公共採購的規則,以及防止洗錢、打擊恐怖主義和逃稅的標準和適用法律。 公司登記 這些組織可能不在某個地區,或者這些組織可能不會與位於其管轄範圍內不與聯盟合作應用國際公認稅務標準的地區的組織保持業務關係,並且這些組織有義務轉換這些要求納入與選定的金融中介機構的合約中。 (12) 就本條而言,適用的國家援助規則是管理機構或實施基金基金會的組織在合約框架內向金融工具提供計劃捐款時有效的規則,或者,在適當的情況下,金融工具在計劃框架內部做出貢獻的合約義務針對最終受益人。 (3) 第(2)款所述的初步評估可以分階段進行。 然而,必須在管理機構就計劃框架內對特定金融工具的貢獻作出決定之前結束該協議。 如果管理當局在實施階段認為初步評估不再準確反映現有的財務狀況,則在實施基於初步評估的金融工具期間,可以根據需要對初步評估進行審查和更新在實施時。
由特定社區推動的當地發展必須考慮當地的需求和潛力,以及適當的社會文化特徵。 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制定和實施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的責任應分配給代表社區利益的地方行動小組。 關於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所涵蓋的區域和人口的定義的詳細規則必鬚根據基地的具體規則在各自的計劃中定義。 為了確保不同 ESIF 基金支持的項目之間的一致性,特別是在促進歐盟智能、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戰略方面,有必要就項目內容定義某些共同的最低要求,其中考慮到每個ESIF 基金的獨特性,也可以透過基金特定規則來補充。 成員國、管理機構和受益人應採取必要措施,向公眾提供訊息,並與公眾就本條例在運營計劃框架內支持的運營進行溝通。 成員國和地區充分利用領土合作計劃,克服跨境合作障礙,同時為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做出貢獻,加強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 設立公司 在此背景下,應特別關注 TFEU 第 349 條所涵蓋的區域。 根據第 7 條,成員國和委員會應致力於實現性別平等,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在 ESB 基金共同資助的計劃的準備、實施、監測和評估過程中出現歧視。 為了實現第 7 條規定的目標,成員國應描述要採取的措施,特別是在行動的選擇、幹預目標的確定以及監測和報告措施的定義方面。 成員國和委員會根據其權力考慮歐盟政策對國家和地區層面以及社會、經濟和領土凝聚力的影響;其目的是促進協同作用和有效協調,並確定和推廣最適合支持地方、區域和國家投資的歐盟基金工具。 成員國也確保歐盟政策和工具以及國家、區域和地方幹預措施之間的互補性。
成員國確定地方行動小組和負責實施與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相關的所有實施任務相關計劃的當局的作用。 (11) 根據第(10)款暫停承諾或付款的範圍和程度必須相稱,尊重成員國平等待遇的權利,並考慮到有關成員國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特別是相關成員國的失業率與歐盟平均比例相比,以及暫停對相關成員國經濟的影響。 暫停對解決不利經濟和社會條件的關鍵計劃的影響必須作為一個單獨的因素來考慮。 (8)如果根據委員會的要求,成員國提出修改合夥協議和相關計畫的提案,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暫停付款。 (7)根據第(5)款暫停付款的範圍和水平是適當和有效的,並尊重成員國平等待遇的權利,特別是考慮到暫停付款對成員國經濟的影響。 暫停的節目必須根據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申請中包含的需要確定。
(3) 成員國可以指定一個已被指定為營運計畫管理機構的行政機構或機構,以執行認證機構的任務。 (1) 每個成員國應指定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行政當局或機構或私人機構作為每個業務計畫的管理機構。 對於實施青年就業倡議的每個優先軸,如果優先軸作為一個整體服務於社會創新或跨國合作,或這些的組合。 (1) 委員會批准業務計畫的決定規定了每個優先軸的共同融資率和資金支持的最大金額。 如果優先軸影響多個區域類別或多個基金,則委員會的決定將確定每個區域類別和基金的共同融資比例。
成員國應該可以指定貢獻組織來執行管理機構或認證機構的某些任務。 在這種情況下,成員國必須明確界定這些貢獻組織的義務和任務。 為了加強互補性並簡化實施,凝聚基金和 ERDF 的贈款必須能夠與 ESF 的贈款一起用於在成長投資框架內實施的聯合營運計劃。 《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74條規定,為了加強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歐盟應努力縮小不同地區發展水平和落後地區之間的差距。 必須特別關注農村地區、受產業轉型影響的地區以及具有嚴重和永久性自然或人口劣勢的地區。 TFEU第175條規定,歐盟透過歐洲農業指導和擔保基金定向部、歐洲社會基金、歐洲區域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和其他工具實施的措施,支持實現這些目標。 因此,在準備夥伴關係協議和計畫時,成員國考慮到歐盟當今面臨的重大社會挑戰——全球化、人口變遷、環境破壞、移民、氣候變遷、能源消耗、危機的經濟和社會後果——可以對某些地區有不同的影響。 記帳士 成員國應促進並根據第4條確保ESB基金與「伊拉斯謨」計畫在國家層級的有效協調,明確區分支持的投資類型和目標群體。 成員國努力在為鼓勵流動的行動提供資金方面實現互補。 在該計畫的框架內,成員國和委員會透過更強的主題導向和根據第8條應用永續發展原則,努力利用歐盟環境保護政策工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遷和資源效率(金融和非金融工具)以發揮協同作用。 如果成員國打算使用 ESB 基金和相關政策領域可用的其他歐盟工具的支持,則適用成員國根據本節進行的協調。 (6) 為了實施財務修正,委員會應透過實施法律行為,在聽證會後六個月內做出決定,或者,如果成員國承諾在聽證會後提交補充信息,則在收到補充信息後六個月內做出決定這些資訊。
在這種情況下,批准決定的條件是管理機構確保選定的私部門合作夥伴履行並承擔本法規規定的發起人的相關義務。 (4) 監督委員會可就計畫的實施和評估向管理當局提出意見,包括減輕受益人行政負擔的措施。 (1) 管理機構應向委員會單獨提交涉及金融工具的操作報告,作為年度實施報告的附件。 (1) ESB資金對金融工具的支持必須存入總部位於成員國的金融機構帳戶,並且必須按照高效、有效的財務管理原則進行臨時投資。 不得超過第(1)款第(1)項a)項所述權益類金融資產合格費用的20%,在合格期間資本源及資本利得將從該費用回流到該金融資產必須扣除期間。 任何包含與金融工具相關費用的臨時付款請求應分別包括對該金融工具的計劃捐款總額以及根據第 forty 設立公司 two 條第 (1) 款 a)、b) 和 d) 點作為合格費用支付的金額。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因此對第一款所指金融工具的出資均適用本條例。 (1) ESB 基金可以為一個或多個計劃的金融工具提供支持,包括在基金框架內的支持,以促進實現優先事項框架內確定的個別目標。 (2) 該計劃由成員國或其指定機構與第 5 條中提到的合作夥伴合作制定。
有必要為委員會對方案的評估、接受和修改制定明確的程序。 為了確保夥伴關係協議和計劃之間的一致性,必須規定,除在歐洲領土合作目標框架內實施的計劃外,只有在歐盟委員會批准其成員國的伙伴關係協議後,才能批准該計劃。 為了減輕成員國的行政負擔,委員會批准修改該計劃的某些部分將自動導致合夥協議相關部分的修改。 此外,必須確保立即調動分配給青年就業倡議的資金,並就《歐洲社會基金條例》中提到的青年就業倡議目標業務計劃的提交和批准程序制定特殊規則。 台北 凝聚力政策和歐盟經濟治理之間必須建立更緊密的聯繫,以確保ESB 資金支出的有效性得到適當的經濟政策的支持,並且必要時可以重新調整ESB 資金的方向,以解決影響成員國的經濟問題。
委員會對基金具體規則和 XI 中條件滿足情況的評估。 附件二僅限於第 1 部分中定義的標準,並尊重國家和區域有關個別和適當政策措施(包括戰略內容)的決策能力。 考慮到透過金融工具提供的支持的可償還性並符合市場慣例,ESB基金以股權或準股權投資、貸款或擔保或其他風險的形式向最終受益人提供支持-最終受益人進行的所有投資的共享工具必須分攤,而不區分與增值稅相關的成本。 因此,只有在金融工具和補貼共同使用的情況下,在最終受益人層面考慮增值稅(VAT)的方法必須與確定費用責任的目的相關。 必須創建一個聯合戰略框架,以最大限度地發揮 ESB 基金的貢獻,並制定戰略指導原則,促進成員國和地區層面的規劃進程。 共同戰略框架應促進歐盟根據ESB資金進行幹預的部門和領土協調,以及根據歐盟智能、可持續和包容性戰略中設定的目的和目標與其他相關歐盟政策和工具進行協調增長,同時考慮到個別領土類型及其主要領土挑戰。 登記公司 為了促進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以及每個基金基於條約的目標,包括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ESI 基金的支持應集中在有限數量的共同主題目標。 每個 ESB 基金的確切範圍必須在基金特定規則中定義。 考慮到最適合製定政策的領土規模和背景,以及成員國的體制和法律框架,確定為更好地協調不同領土級別和資金來源之間應採取的步驟,歐盟戰略促進明智、可持續和包容性成長,並與區域和地方行為體合作,制定相互聯繫的綜合方法。 對於具有歐盟和內部市場規模的項目,必須確保各種融資工具的最大效果,必須促進社會、經濟和領土凝聚力,特別是政策框架中確定的優先運輸、能源和數位基礎設施網絡。 在建設項目中,相關的跨歐洲運輸網路將建造新的基礎設施並對現有基礎設施進行大幅現代化改造。 委員會應透過實施法案來確定違規行為報告的頻率和適用的報告格式。